问答题 某日,甲发现自家房屋出现下沉迹象。经调查,山上乙的个体煤矿,正采挖到甲家宅基地下方。于是甲找到乙,要求其停止在甲宅基地下方的采挖行为,但遭乙拒绝。乙认为自己的采挖行为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具有采矿许可证。甲认为自己建房也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乙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侵犯。双方争执不下,甲便带人将乙的煤窑井口封住,致使煤矿被迫停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当事人的采矿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系合法取得。但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特许物权,后者为用益物权。在发生冲突时,不能依据“物权优先”原理解决。就采矿权而言,其客体为矿产资源,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地表的土地,从理论上说,二者可以并存,并应遵循不给或少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原则行使。对此,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2条第4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本案中,甲因乙的采矿行为所受的损失应由乙赔偿,并由乙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和《民法通则》第81条的规定,乙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甲封井口的行为侵害了乙的采矿权,甲应恢复乙煤窑的正常生产并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