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已经死亡。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与孙某撞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则根据《刑法》第133条,赵某违章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之后再逃逸,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则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第二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没有死亡,死于孙某的撞击。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与孙某撞击行为有因果关系。则根据《刑法》第133条,赵某违章仅致一人重伤,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的基本犯。则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33条,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论处。
(3)第三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没有死亡,但造成致命重伤;孙某撞击加剧伤情,造成死亡;二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均较大,或者均有作用但无法查明作用大小。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孙某撞击行为之间均有因果关系。则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4)因钱某并非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故赵某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综上所述,对于以上三种可能事实,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孙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对钱某的死亡结果,在民法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