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与乙签订承揽合同,委托乙加工两套红木家具。乙接受委托后,未经甲同意,将其中一套家具加工任务委托丙完成,将另一套家具油漆工作委托丁完成。问题:(1)乙委托丙加工家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此,甲有何权利?为什么?(2)乙委托丁进行油漆工作是否应经过甲的同意?若油漆工作不合格,谁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1)乙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甲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根据《民法典》第772条规定,承揽人的基本义务是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成果。承揽人将主要工作成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本案中,乙未经甲同意将加工任务委托丙完成,属于根本违约,甲有权解除合同。(2)乙委托丁无须经过甲的同意。若油漆工作不合格,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根据《民法典》第773条的规定,承揽人将次要工作成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无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但是第三人完成工作有瑕疵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将油漆家具这种次要工作委托丁完成,无须经过甲同意。但丁完成的工作不合格,应该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