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混淆行为
[解析] A选项正确。“虚假表示”属于“混淆行为”的一种。该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取得“绿色食品”认证,也没有获得“国优金奖”,但是在外包装上使用该“绿色食品”认证标志和“金奖”标志,属于对“质量标志的虚假表示”。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B选项错误,“虚假宣传”是指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该食品经营企业并未采用“广告、实物样品”等方式。
C选项错误,《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有一个前提,即“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本题中并没有指明食品质量有安全问题,只是在外包装上使用了“虚构的标志”。参见《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