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8年5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欲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以下事项哪些是合法的?(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考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 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A错。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B的表述不合法。 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和第73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向合休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C正确。 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故D也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