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该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而提起诉讼的案例。比如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的刘老太本是一位退休教师,她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原因就是三兄妹已多年没有回家看望她,偶尔打电话问候,也是匆匆几句就挂了。在法庭上,当着法官和三个儿女的面,刘老太说:“我告你们不要你们的钱,只要你们常回家看看”。最终,经法庭调解,刘老太与三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老人在世随女儿生活,两个儿子每个月至少打一次电话给老人,每年春节一起回家团圆”。
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本应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时很难完全区别清楚。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作为鼓励性、提倡性的规定,有利于弘扬传统孝道文化。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对此,也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我国法律关注老年人精神关怀和权益的立场,但是,没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保证,“常回家看看”入法恐难免沦为一场道德劝诫,难解“空巢老人”晚景之悲凉。草案虽然将“常回家看看”规定进法律,但并没有规定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后果。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只是一种鼓励引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也未必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此外,还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年中看多少次老人为“经常”,打电话算不算“问候”?对于这一问题,有人指出,这一立法的可操作性在于老人起诉则追究,不起诉则不追究。“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不在于处罚,而在于强调孝道的社会价值。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自选角度谈谈你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认识。
【正确答案】[参考例文]
“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合法又合理。其理由如下:
“常回家看看”入法具有合法性:其一,法律规定父母有权利享受子女赡养,现行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一义务对应着父母享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其二,父母享受子女赡养之“赡养”应当包括“常回家看看”之类的探视;其三,“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之一,这一做法引入法律无疑体现了法的指引、教育作用。“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常回家看看”不为法律禁止,它理应成为父母享受子女赡养的法定权利。
“常回家看看”入法亦具有合理性:其一,目的正当,就社会整体价值观而言,“常回家看看”符合当前社会主流价值判断;其二,手段合理,排除了“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手段,显然有失周全而不尽合理,以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既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其三,结果均衡,如果法律否认“常回家看看”,无疑导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物质化进而不恰当地损害人伦上众多父母的利益。
综上所述,“常回家看看”既合法也合理。虽然“常回家看看”显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比如缺乏罚则、难以定量,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常回家看看”对于社会良善秩序之建立和父母享受赡养之自由的意义,立法保障“常回家看看”也是社会正义的要求。立法应当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虽然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但这一价值取向却毋庸置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