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请运用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问答题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简要概述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如下:
①一般保证必须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连带责任保证可依约定产生,可依法律规定产生。
②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
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问答题
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是什么?有什么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先诉抗辩权,该权利有如下特征:
①该权利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之中。
②该权利是在债权人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诉请履行,而且必须在申请执行且无效果之后才能行使。
③该权利属于一时性抗辩,延期性抗辩。
④该权利表明保证人只承担补充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