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试卷三第29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考生需要注意,随着《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也作了相应修改。《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据此,选项A中,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四种抽逃出资行为的任何一种,A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