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制剂收回记录的内容不包括
制剂名称
制剂批号
制剂数量
领用部门
收回记录应包括: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故D项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