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下列题。(2012年卷三86—91题)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对挖掘机不享有所有权,仅为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擅自出卖给丙、丁挖掘机,属于无权处分。本案中无权处分的两个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要件(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均有效。
多选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人保与物保的竞合。《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甲乙间的主债权,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据《物权法》,甲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故AB项正确。
多选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务承担。《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3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由案情可知,乙欠甲10万元租金;债务人乙和第三人戊订立租金债务转让合同(6万元),经债权人甲同意而生效,但保证人丙、抵押人丁的口头同意无效,丙、丁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6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4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故AB项正确。
多选题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甲和王某间成立(挖掘机)买卖合同,甲将向乙的返还(挖掘机)请求权转让给了王某,甲通知了乙。这属于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故已完成交付。《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他们并非善意第三人,并且都未完成交付,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不是所有权人,故D项正确。
多选题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合同的解除。《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关于概括继承的规定。换言之,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应清偿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还可以换一种说法,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由其继承人法定承受。同时,这里没有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故AB项错误,当选。王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王某对挖掘机的所有权由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共有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C项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
多选题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为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处分财产无需以占有为条件,故A项错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小王擅自将其出卖给方某,属于无权处分,故B项正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小王未经大王同意出卖挖掘机构成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故C项正确。小王仅仅是遗嘱的执行人和共有人之一,未经大王同意对于共同共有遗产的处分不能擅自进行,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