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我国民法的本位。
【正确答案】从本质上来看,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精神或者精髓,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从规范上看,民法的本位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体系中何者为主导地位。
   民法的本位因时而异,古代民法为义务本位,近代民法为权利本位,现代民法改为社会本位。关于我国民法的本位,学者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权利本位说;第二,社会本位说;第三,二元本位说,即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对于上述学说的简单评价:进入现代民法,立法者为克服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立法者开始调整其政策,通过立法对合同自由和所有权绝对予以限制,并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理。但是这些新措施并没有否认民法的权利本位,只是对权利的自由行使加以限制或者增加了较多的社会义务而已。所谓“民法的社会化”,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民法的私法性质,否则就无所谓民法了。此外,民法的本位是关于法这一权利义务体系中何者居于主导地位的问题。或者是义务本位,或者是权利本位,无本位论或者二元本位论都是不存在的,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也不可能兼顾。
   我国民法的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构成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是规范的基础,民事法律体系的诸多因素是从权利派生出来的,民法的真谛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权利本位的主要内容有: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上权力的配置和运作是为了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民事权利的冲突,维护民事权利的平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1条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民法通则》不仅普遍授予各种民事主体取得各种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还宣告了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同时还建立了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该继承《民法通则》先进的立法经验,以民事权利的确认和救济为制度构建的基石。
   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我国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如《民法通则》依次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民事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总之,我国民法只可能是民事权利为本位,无所谓的义务本位或者社会本位的民法,也不可能有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民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