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4条规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