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取回砒霜。李某的行为属于(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李某自将混有砒霜的药交给王妻,已经实行犯罪,故排除犯罪预备。后李某后悔,自己主动把药取回,没有给李某的生命构成实际损害,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因此,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