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有些论者认定,只要符合相应的颁布法令之程序,那么相关文件就都应当被视为法律,而不管其是否符合某种道德标准。此种观点可称之为“恶法亦法”。而另一些论者则强调,只有那些符合一定的外在标准(譬如说自然理性、民族精神等)的规范才能被称为“法律”。这后一种观点要表明的其实是“恶法非法”。(厦门大学2010年研)请结合有关知识.围绕这两种观点.谈谈你对法律与道德(价值标准)之关系的看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与道德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道德是指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①“恶法亦法”是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约翰?奥斯丁提出的。其主张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亦法”以法是否具备某些被称为法的形式为衡量法律的结果。只要其具备了形式上法的概念,不管其内容是不是符合道德的要求都应当被认为有效的法律。也就是说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区分,强调二者的差别。 ②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它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道德,违背了自然法,就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恶法非法”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应该被认为是法律。将法律与道德之间联系在一起,强调二者之间的联系。 总之,“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是指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的关系,法与道德之间并不是矛盾或对立的,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 法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道德的相互关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具体体现在: (1)社会主义法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之所以能够有效地促进道德风尚的建设,是因为: ①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及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法律实际上保证了社会主义道德形成和发展所需要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思想文化基础。这些基础正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所不能缺少的。 ②社会主义法是批判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塑造人的强大的制度力量。在我们现实社会的道德领域,除了社会主义道德外,还有封建道德传统、资产阶级道德和其他非社会主义道德。当国家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内容吸收在法律中、变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时候,实际是确认了社会主义道德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地位。法律的公布和实施,有力地传播和促进了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对违法犯罪的制裁,也表达了对这些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正因如此,社会主义法在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批判旧道德方面,发挥着其他措施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③社会主义法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重要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特别是官员的法律义务,据此国家和社会能够对公民或官员的重要道德行为实行直接的监督,为社会和公民制止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提高公民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勇气和积极性。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良好的道德条件。社会主义道德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影响社会主义法的内容;社会主义道德实践在功能上补充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①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受社会主义道德的影响。社会主义道德是在吸收人类优秀道德成果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进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体系。由于社会主义法及道德在产生基础和调整目的上具有共同性,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必然受到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影响。比如说,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尊老、爱幼、助弱、扶困、和睦、和谐等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规范,在民法、家庭法和社会保障法中都得到重述或体现。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中以人为本和注重和谐的价值理念,对我们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②社会主义道德实践,保证着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和补充其作用的不足。在法律的实施领域,忠于国家和人民、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的道德信念和实践,保证了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忠诚和严格实施法律;在守法方面,尊重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及公共规则的道德意识和实践,保证了社会成员普遍的守法。也就是说,官员们的严格依法行事和公民的守法,是需要道德自觉作为基础的,没有这种基础,法律就难以运行。同时,在社会活动的许多领域,法与道德的功能是互补的,道德的功能越强,社会对法律调整功能的需求相对越弱,反之亦然。比如,家庭关系、民商事关系,通常是大家越守道德,纠纷就越少,需要法律介入就越少。 ③社会的道德实践方式也影响着法律调整方式的选择。比如,我国重人际和谐、重义轻利的道德传统,导致了长期以来协商和调解在民间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今天的法律选择仍旧受着这种道德实践方式的影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