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潮汐公司和海浪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海浪公司在A省销售潮汐公司生产的x机器。位于A省B市的大海公司欲购买一批x机器用于生产,即于2月1日向海浪公司发出要约,称愿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机器,同年10月1日前交货。海浪公司回复说每台价格21万元,10台机器同年7月1日即可交货,如果大海公司同意请在下月1日之前回复。大海公司即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准备与海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月28日海浪公司却突然通知大海公司,由于别人出更高的价格,数量很大,所以上次的回复作废。大海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 甲原为大海公司的高级业务员,代表大海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持有大量盖有大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因举家迁居到A省另一个城市C市而辞职,但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同年4月甲在C市遇到海浪公司的经理乙,两人很投缘,商谈达成一致后甲持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海浪公司为卖方,大海公司为买方,10台x机器,每台20.5万元,同年 7月1日前交货。
同年8月,大海公司因拓展生产,需要一台大型y机器。y机器价值约枷万元,大海公司一段时间内无力承担,于是与海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鸥公司按照大海公司的要求向海豚公司购买 y机器一台,出租给大海公司,租期为5年,按月支付租金,每月10万元。
问答题
由于2月28日海浪公司的突然通知,大海公司所受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海浪公司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大海公司所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海浪公司赔偿。由于海浪公司违反了自己所做的有效要约,造成大海公司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故海浪公司应对大海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为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大海公司先向海浪公司发出一个要约,海浪公司的回复由于对合同标的的价格进行变更,构成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要约。在海浪公司的要约中,由于写明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可撤销。《合同法》第 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因此海浪公司要对其违反有效要约的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答题
4月甲代表大海公司与乙所代表的海浪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合同有效。由于甲有理由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为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为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持有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就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问答题
如果海浪公司出售给大海公司的x机器有质量问题,大海公司知道该机器是潮汐公司生产的,大海公司应该向潮汐公司还是海浪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大海公司应向海浪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海浪公司是大海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且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都直接归属行纪人。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为合同的相对性和行纪合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虽然x机器的质量问题是由于潮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仍应由合同一方海浪公司向大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行纪合同的规定也是海浪公司作为行纪人对其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签订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问答题
如果大海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y机器有瑕疵,谁应对这一瑕疵承担担保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海豚公司应对y机器的瑕疵向大海公司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本题中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是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本题中的租赁y机器的合同实际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同时,出租人(买受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问答题
如果在大海公司与海鸥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归属,则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所有权应归属何方?为什么?
【正确答案】y机器的所有权应归海鸥公司,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没有规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应归出租人。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为无约定时融资租赁的所有权归属。《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因此,如果在大海公司与海鸥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归属,则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即海鸥公司。
问答题
如果在大海公司与海鸥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归属,4年后大海公司改投入另一产业,于是自作主张将y机器卖与浪花公司,这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这一合同效力待定。由于大海公司并不享有y机器的所有权(含处分权),大海公司的卖出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大海公司将y机器卖出而未经权利人海浪公司追认时,该合同并非有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