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美国一家著名机械制造公司与中国M省N市一家机械制造厂拟在x省Y市设立一家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双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外方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为24/%,全部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合营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合营企业总经理。鉴于该合营企业系长期项目,双方约定暂不规定企业的合营期限。问:
该合营企业合同中有无与中国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以下5个方面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应加以修改:
(1) 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律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营各方不能擅自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4/%;应改为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 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低于210万美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而合营企业合同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180万美元,所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 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应改为以企业的董事会为权力机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大会,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5) 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改为以企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