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北京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天然碱研究、开发、加工企业,后兼并两个化工厂,成为其分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0000元,其中固定资产6000000元,流动资产4000000元,主要生产销售纯碱、粒碱、烧碱、小苏打等产品。该企业产品及耗用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5年各月均缴纳过增值税,2005年企业利润总额为2000000元。2006年 2月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60000元。注册税务师于2006年5月16日受托对该企业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经审核该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对外单位和个人及公司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销售原材料,2005年度累计取得款项1480000元,2006年度1至4月累计取得款项 37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480000
预收账款 200000
原材料 170000
注册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2005年度相应原材料的成本已结转至“生产成本”之中,相关的产品已在2005年全部对外出售。
2.2005年12月5日23#记账凭证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298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3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80000
借:银行存款 25150
预收账款 1650
贷:管理费用——仓储保管费 26800
后附原始凭证四张:(1)产品出库单(2005年12月5日填制);(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取货单各1张,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取货单的日期均为2005年10月6日;(3)该公司向客户收取产品仓储保管费收据1张。
注册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该企业并无与客户签订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企业在 2005年10月6日收到款项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3.注册税务师审核“库存商品”账户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在“库存商品”科目下专设了二级科目“非正常损耗”,即由于保管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2005年11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贷:库存商品——烧碱 100000
2006年3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贷:库存商品——小苏打 20000
经进一步查阅有关账证资料核实,发现烧碱2005年度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为60%,小苏打2006年度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为55%。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企业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自行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故企业于2005年12月底经该公司领导批准后,将2005年度的财产损失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4.注册税务师审核“营业费用”明细账时,通过摘要栏审核,抽调记账凭证,发现企业取得一张单纯开具“租车费”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4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
贷:银行存款 5000
进一步详细核实,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上述情况累计抵扣了进项税额38500元, 2006年度尚未发生此类情况。
5.审核“营业外收入”账户,调阅记账凭证,发现2005年12月份,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75000
贷:营业外收入 75000
经过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该公司2005年6月把取得的抵债水泥销售(收到抵债水泥时未取得合法票据),取得款项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5000
贷:其他应付款 75000
6.该企业2005年11月份通过技术市场签订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已按规定贴印花税票,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无形资产——××非专利”账面价值为200000元,收取技术转让费4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5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50000
要求:1.扼要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并作相关账务调整。
2.计算企业应补缴的各项税费。
{{B}}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B}}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不含税收入级数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到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去时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农机、原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本试卷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的税率为城市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