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2010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如期发货,但甲没有向乙支付货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12月1日,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尚人民法院请求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故正确选项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