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单位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外,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未成年工劳动过程的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