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企业中,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的是(  )
   A.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B.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C.丙公司经营不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D.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资金流动性充足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适用重整程序的原因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因此,适用重整程序的原因包括以下三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因此,上述A、B、C项中的公司均可适用重整程序,而D项中的丙公司由于资金流动性充足,不存在明显缺乏或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故不适用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