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红星贸易公司经盘查,发现库存1万吨优质煤,遂向白云厂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吨900元的价格购买优质煤,数量不限,并可代办托运,限在五天内答复。白云厂当时正急需优质煤,在收函当天即回电称愿意以每吨900元的价格购2000吨优质煤,一个月内派车来装货。半个月后,白云厂租的专列驶进红星贸易公司货场,白云厂的业务员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结算一起完成。正在此时,红星贸易公司经理陈某发现货场只有1000吨优质煤,尚缺1000吨,但和白云厂签约购2000吨,肯定不能交付,即使不负逾期交付的责任,也需承担专列滞留的赔偿责任。加上市面优质煤的价格已涨至每吨1000元,如果按原约定签约,以每吨900元的价格卖出,要少赚很多。红星贸易公司遂以原要约是指代办托运,并无规定受要约方派专列来提货,现在白云厂派专列来,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其没接受原要约,提出了反要约,不构成承诺,我们可以不承认,拒绝白云厂签约提货的要求。白云厂反复请求对方履行要约义务,但都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红星贸易公司交付2000吨优质煤和赔偿专列滞留损失5万元。
【正确答案】本案中白云厂同意要约的价格条件,依据要约所述数量不限,要求购买2000吨优质煤,与要约数量质量条件也不相悖。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在买卖合同中,是代办托运还是需方自提,并不是合同履行方式的主要内涵,对于合同的成立并没有必然的影响。故此行为可视为不属于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且要约人在要约中只是说“可代办托运”,并不是必须代办托运,故受要约人作此变更就不属于反要约的行为,而是一种配合要约人履约的行为。况且红星贸易公司收到白云厂的这份回电后,并未及时表示反对,直到白云厂来提货时才以此电报构成反要约,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在本案中自云厂的承诺有效,合同已经成立,并以白云厂承诺的内容为内容,红星贸易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并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