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河南省南阳市百货商厦是一个大型综合性商业零售企业。2004年度利润表显示其实现利润总额723800元,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38854元,未作任何纳税调整。2005年5月20日,税务检查人员对该商厦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厦当年年初因经营资金不足,曾从市商业银行取得短期借款310万元,预提借款利息20万元。由于企业决策失误,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本息,多次催收无效后市商业银行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调解,双方签订地债协议:同意以该商厦利用原行政划拨土地自建的酒楼评估作价抵偿债务。酒楼原值220万元,已提折旧90万元,酒楼所占土地账面价值110万余。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分别为:酒楼150万元,土地180万元。假设转让房产、地产包括相关税费在内的扣除项目金额分别为100万元和80万元。企业记账凭证的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3100000
预提费用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200000
无形资产 1100000
分析要求: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并正确计算相关税费及做出相应账务处理。
【正确答案】(1)存在问题分析。债务人以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属于债务重组。虽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但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据此,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计税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资产转让所得,一部分是债务重组收益。
本案例中企业以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获得收入33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而其会计处理没有真实地反映该项经济业务的全貌,仅将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账面成本与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对冲了事,没有计提相关的税费,既未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要求。
(2)相关税费(印花税从略)的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1500000+1800000)×5/%=165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5000×7/%=1155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65000×3/%=4950(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500000×30/%+1000000×50/%-800000×15/%
=530000(元)
税费合计=165000+11550+4950+530000=711500(元)
资产转让所得=(1500000+1800000)-[(2200000-900000)+1100000]
=900000(元)
债务重组所得=(3100000+200000)-(1500000+1800000+711500)
=-711500(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188500×33/%=62205(元)
(3)账务调整。
1)在红字冲销原错误分录后,按债务重组业务编制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0
累计折旧 900000
贷:固定资产 2200000
借:短期投资 3100000
预提费用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0
无形资产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65000
——应交城建税 11550
——应交土地增值税 530000
——教育费附加 49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8500
2)结转应补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6220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205
3)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65000
——应交城建税 11550
——应交土地增值税 530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4950
贷:银行存款 711500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