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酉公司是由中方X公司与外方Y公司于2008年6月起分两期出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第1期出资是由甲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G和L于2009年6月对其第二期出资进行了审验,7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期后,G和L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先后遭遇到如下诉讼。你认为,除( )之外,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对分期出资中的非首期出资进行审验后,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说明对以前各期进行审验的事务所的名称、验证情况和包括本期在内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资本保全、偿债能力的保证;各出资者实际出资超过其规定份额的部分,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中说明,不应在验资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