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2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乙获得全部遗产
丙获得全部遗产
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