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关于清偿抵充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据此,A项表述正确。清偿抵充不同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清偿抵充仍由债务人清偿,但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可见,B项表述错误。代物清偿不同于清偿抵充,代物清偿是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可见,C项表述错误。如果债权已经出质的,则债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受领。可见,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