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行政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于其管辖案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实质上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①原告是受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受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者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的;②受诉人民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③因其他特殊原因应当报请指定管辖的。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下级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③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