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______
  • A.万某认为刘某欠自己6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6000元,遂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予以受理
  • B.杨某与李某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B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C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杨某向C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 C.邱某首先向F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F地起诉住所地在N地的被告王某
  • D.分住在S市三个区的代某、林某、方某三人合伙进行经营,该合伙没有注册登记,后与另一公民张某发生争议,张某向林某的住所地z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23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万某应向刘某住所地申请支付令,A项做法错误,符合题意。
   《民诉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B项中杨某的选择依据了管辖协议,因此正确,不符合题意。
   在C项中,F地法院虽然是财产保全法院,但依法没有管辖权,所以邱某应当向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即N地法院起诉,所以,C项不正确,符合题意。
   《民诉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代某、林某、方某住所地均有管辖权,D项正确,不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