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199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出现了以下一个问题: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自己人秋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仍承担连带责任,他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每个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都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丙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责任,他也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最后,丁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先清偿债务。乙、丙、丁未清偿债务就分配了财产是无效的,应予退还以偿还银行的债务,不足部分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债务。甲已经退伙并结清了债权债务,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若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还款的连带责任,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则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债务,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责任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可就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但应注意,如果适用美国法律,则丁仪以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在法国等国家,新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已经存在的合伙时,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各国在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一定要注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