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
【正确答案】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法规中。
   1937年到1940年,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广泛推行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实际可能。从1941年起。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布了适用本地区的有关调解工作的单行条例和专门指示,其中主要有:《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这些规定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法律化、制,度化。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组织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和得力助手,是在我国民间排难解纷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制度。其内容主要有:
   (一) 调解组织多样化。如果说政府调解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见诸法律文献的主要调解形式,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情况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地抗日民主政府的法律确定和认可的调解工作组织形式发展到以下四种:
   (1) 民间自行调解。民间自行调解就是人民群众自己动手解决自己的纠纷,无固定组织形式。在陕甘宁边区,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地邻亲友,现场评议曲直,就事件之轻重利害提出调解方案,劝导双方息争”。这种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经由双方所信赖的、在群众中享有威望的人物所进行的调解,在晋冀鲁边区也曾广泛采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群众团体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是依靠群众组织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至于群众团体调解的组织形式,各抗日根据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在陕甘宁边区,各群众团体设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而在晋冀鲁边区的太岳区,工农青妇各群众团体以及冬学、互助组直接履行调解的职能,不另设调解委员会。因此,群众团体调解就其组织形式而言,又可分为设有专门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不设专门调解机构的调解两种形式。
   (3) 政府调解。政府调解就是在基层政权主持下对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它在各抗日根据地的实际运用中基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不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基层政府直接调解。调解时,基层政府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和地方公正人士予以协助。多数抗日根据地采取的是另一种形式的政府调解,即在基层政府内设置负责调解的专门机构——调解委员会或民政委员会,由他们接受来自群众的调解申请,实地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这种形式的调解,实际上带有民间调解的性质。
   (4)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是当时重要的调解形式,分法庭调解和庭外调解,无论前者或后者都与上述三种形式的调解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它们是审判机关处理案件的方式。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二) 调解范围。凡因债务、物权、婚姻、继承等而发生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 调解工作三原则。人民调解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调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自愿原则)、调解必须以人民政府的法令和善良习俗为依据(合法原则)以及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是除法院调解外,任何其他形式的调解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的,是以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在抗日战争时期逐步形成的。调解工作三项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人民调解制度形成的主要标志。
   解放战争后期,人民调解制度已推广到全国广大解放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2月25日发布了《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日趋统一和完善的重要标志。该决定针对当时各地在推行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强调调解的重要作用,具体规定了调解的组织、调解的范围以及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