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