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包括:首先,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也称部分犯罪共同说,应认定郭某与王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对郭某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王某单独认定为抢劫罪。因而A是错误的。其次依照《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本案却不能适用这一条。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郭某的教唆,王某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郭某的教唆行为与王某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这种场合,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应当认为王某实际上犯了郭某所教唆之罪,而且还不仅于此。所以不但不应对郭某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反而还应适当从重处罚。因而B是错误的。最后,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所以王某将鸡偷出养鸡场时,抢劫罪就已经既遂,至于是否进村并不会对其构成影响。因此胡某和牛某一样,都是在犯罪既遂之后又为甲提供帮助,不能构成事中共犯,而只能构成事后共犯。因而C是错误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只有事中共犯才会构成共同犯罪,事后共犯的情形下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只有D的说法是正确的,应当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