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4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丙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删除了链接,故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错误。乙上传的照片仅仅限于鼻子和嘴部,故没有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故D项错误。乙医院未经甲的同意使用甲的姓名为其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甲的姓名权,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