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表明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期为15个月。承包单位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确定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若能提前竣工,每提前1天的奖金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
承包单位开工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8所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合同责任分析如下:
事件一:属于建设单位责任。
事件二:属于建设单位责任。
事件三: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最大强度的0.5个月的延期,属于不可抗力。另0.5个月的延期属于承包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事件四:属于承包单位责任。
2.承包单位投标书中承诺合同工期为13个月。N、F、G工作可顺延工期;经分析、计算,总工期为14个月;合同工期应顺延1个月。
3.机械闲置费不予补偿。
工程量清单中计划土方为:16+16=32万m
3
,新增土方工程量为:32万m
3
。
应按原单价计算的新增工程量为:32×25%=8万m
3
。
补偿土方工程款为:8万m
3
×16元/m
3
+(32-8)万m
3
×14元/m
3
=464万元。
补偿承包单位的总费用为:464万元。
4.承包单位应承担超过合同工期的违约责任。
拖延工期赔偿费为:8 000万元×0.001/天×30天=240万元,小于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8000万元×0.1=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