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三人约定了以下内容,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______
  • A.约定企业取得的利润由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在三人间平均分配
  • B.约定不经乙丙的同意,甲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补充
  • C.约定各人都可单独决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不超过其30%的财产份额
  • D.约定一方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该合伙人一人负责,另两人无需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选项A违反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B、C符合此两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此条规定,合伙企业不得以合伙人一方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的例外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不能在合伙协议中以约定排除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这一条,选项D违反法律规定。答案为A、D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