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期货公司首席风险 官应予以拒绝。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首席风险 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