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现年35岁,2004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2010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011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2013年因为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1个月。2015年3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300瓶和“喘立消丸”400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余某的行为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相关规定的是( )。
余某作为药剂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并取得证书是符合规定的。
关于余某酒驾行为所受的法律责任以及对于执业药师执业影响的说法,正确的是( )。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输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关于药店销售假药,余某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