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 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67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首先,《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本题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A项正确。其次,《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同时,《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本题中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且自2004年5月10.日起算,2008年5月10日签订的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此时专利的有效期还剩6年,所以,该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6年,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再次,独占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也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故选项C是正确的。最后,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若发生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时,独占专利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本题乙公司无需经甲公司授权,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