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甲公司作为非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审计客户为审计项目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A注册会计师的女儿)提供巨额贷款,因自身利益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违反。虽然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自主商定审计的收费,但是不能因为收费而相应缩小审计范围,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如同时为两个存在竞争关系的审计客户提供审计,需要告知客户,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执行业务。
(4)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近亲属(其儿子)与甲公司共同在Z公司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5)违反。根据规定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而言,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实施重大影响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提供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的服务。
(6)违反。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等方式从甲公司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将会因自身利益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