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09年4月10日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2011年5月因周某未按约定交付保费,甲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通知周某人身保险合同中止。2011年7月15日,周某与甲协商补缴保费,合同恢复效力。2011年8月5日,周某自杀。下列关于该保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
甲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保单的现金价值
B、
甲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保单的现金价值
C、
甲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合同效力恢复
D、
甲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合同效力恢复未满2年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上述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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