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张某于解放前购得房屋5间,并领有房屋土地所有权证。解放初张某的长子张一、次子 张二均在外地工作,家中仅有张某及其幼女张三。因住房宽裕,张某便于1957年将3间 房屋出典给于某,典价900元,典期20年,并加注签章。1960年,张某去世。1985年, 长子张一从外地迁回,因无房居住,遂向于某提出赎回房屋,于某同意,但要求除支付 典价900元外,另补偿修缮费300元。张一便以1200元的价格赎回了3间房屋,供其一 家居住。1986年,张二从外地回来也无房居住。张二要求其兄退出一间房屋,因为房屋 是遗产,自己也有一份。张三也要求继承一间房屋。张一认为,这3间房屋是由他赎回 的,所有权应当归他所有,拒绝分给张二和张三。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于某承典期间(至张某去世以前),本案涉及的3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张一回赎后,3间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变化? (3)假设张一在1988年才向于某提出回赎房屋,于某可否拒绝? (4)如果张一将房屋分给了张二、张三,张一可以对两人提出哪些请求?
【正确答案】(1)房屋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所以在出典人张某去世前,该3间房屋仍属于张某所有。 (2)由于出典人张某在典期内去世,因此在张某去世后,应由张某的继承人共同作为出典人。张一行使回赎权后,并不当然取得3间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与张二、张三共同共有该 房屋。 (3)于某可以拒绝。本题中典契约定的典期为20年,但没有约定“逾期不赎视为绝卖”,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经过10年仍未提出回赎的,则视为绝卖。因此,张一在1988年才要求回赎,则自1977年典期届满已经超过10年,于某有权拒绝。 (4)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应当支付典价和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支出的必要的重建、修缮费用。在张某去世后,张一、张二和张三共同成为房屋的出典人,应共同承担这些款项,所以张一可以要求张二和张三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典价、修缮费用的份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