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现代商业社会崇尚营业自由,凡属对公司能力施加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规定,或者非经裁判,不能对公司能力加以限制。在分类上,法定限制分为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以及裁判上的限制。
第一,性质上的限制。是指公司具有法律拟制性,与自然规律或者生物规律无关,从而区别于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自然人。公司不享受与生物属性相关的权利以及专属于自然人的各种权利,并且,除了基于自然属性而限制公司能力者外,公司能力尚受到其他性质上的限制,尤其要受到基于政治或者社会地位而产生的限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虽然公司不是自然人,不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却可能享受被转化了的某些公民权利,如平等权、人格权和住宅安全权。
第二,法律上的限制。从实践情况来看,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各国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未必相同,以列举方式归纳法律上的限制,无法准确反映各国法律的变动以及各国限制的差异。从各国立法情况看,公司类型不同,国籍有异,行业有别,公司的权利能力也有不同。A.公司类型与权利能力之限制。如在法国,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业务。在我国,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也存在不同,如我国各种有限责任公司都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却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却既可发行债券,也可发行股票。B.国籍差别与权利能力之限制。按照国籍标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又分为本国承认或者认许的外国公司以及未经本国承认或者认许的外国公司。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坚持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然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或者营业时,其权利能力不完全等同于本国公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从而体现了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在权利能力上的差异。C.行业差异与权利能力之限制。公司营业可分为多种行业,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权利能力也有差别。如在金融业内,各国都制定了相对严格的金融管制法规,从事金融业的公司与非从事金融业的公司,其权利能力存在明显差别。此外,公司之涉外因素、公司遵循的设立主义以及公司存续状况等,均对公司权利能力有实际影响。
第三,裁判上的限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特别手段。公司作为拟制成立的法律主体,其成立和存续必须合乎公共秩序的要求。然而,公共秩序属于民商事法律的一般条款,其含义宽泛、抽象,并因社会背景的变化而展现不同内涵,必须借助法官的个案裁判,才能展现法律一般条款的具体含义。无论成文法规范发展到何种程度,都必须依靠裁判者根据个案情况推定公司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在认定公司权利能力时,还存在制定法以外的裁判规则。合法目的既要合乎一般法规定,也要经受对公司合法性的个案认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