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所谓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具体来讲,其又可分为以下三类:(1)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2)事前的故意;(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本案属于其中的第二种情况,即行为人误以为前行为已发生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后行为,但实际上是后行为实现了预期的结果。目前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主张,此情形下应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结合本案,张某砍王某的行为与最终王某死亡之间存在明显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其误以为王某死亡而将其掷入井里的情况并不对其刑事责任产生影响。因此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