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B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未参与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甲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对外发布其2016年年度报告。B注册会计师2017年3月9日离职,并于2017年3月10日加入甲公司担任审计部长。
(2)乙公司是甲公司全资子公司,XYZ会计师事务所的Y注册会计师协助乙公司实施融资交易。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XYZ事务所为丙公司优化了2016年内部控制应用指南。
(4)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丁公司持有甲公司15%的股权,丁公司对甲公司重要。审计项目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的父亲持有丁公司股票100股,截止2016年12月31日已经卖出。
(5)XYZ事务所于2016年3月1日与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戊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助戊公司推广财务软件,按照业务收入的0.5%结算推广费。
(6)D注册会计师是ABC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自2015年12月退休后担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技术顾问及甲公司独立董事。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事项序号 | 是否违反(违反/不违反) | 理由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事项序号 | 是否违反 (违反/不违反) | 理由 | ||||||||||||||||||||||||||||||||||||||||||||||
(1) | 违反 | 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冷却期内加入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 ||||||||||||||||||||||||||||||||||||||||||||||
(2) | 违反 |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所为其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公司理财服务,代行了管理层职责,存在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 ||||||||||||||||||||||||||||||||||||||||||||||
(3) | 违反 |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所为其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内部控制设计服务,代行了管理层职责,存在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 ||||||||||||||||||||||||||||||||||||||||||||||
(4) | 违反 | 当一实体(丁公司)在审计客户(甲公司)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 ||||||||||||||||||||||||||||||||||||||||||||||
(5) | 违反 |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所与其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存在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 | ||||||||||||||||||||||||||||||||||||||||||||||
(6) | 违反 | 管理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独立董事,并作为技术顾问继续参与ABC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活动,存在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