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宋朝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与唐朝相比,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是创制了折杖法,出现并广泛适用剌配刑,凌迟成为法定刑种。
   (1) 折杖法。宋初宋太祖赵匡胤为“洗五代之苛”即定折杖之制。具体执行办法是:流刑四等自加役流至流三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配役三年,或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免去流远;徒刑五等自徒三年至徒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后释放,免去徒役;杖刑五等自杖一百至杖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至十三后释放;笞刑五等自笞五十至笞十,分别决臀杖十下、八下、七下后释放。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2) 刺配。起初刺配刑宋太祖是为了宽贷杂犯死罪而采用的,即先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犯人的一种代用刑。后渐成为常用刑种之一。太宗之后有关刺配的编敕渐渐增多。刺配不仅适用于盗贼徒以上犯罪,也适用于军士犯罪。
   (3) 凌迟。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脔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凌迟盛行于两宋。仁宗时荆湖地区杀人祭鬼,遂下诏对之适用凌迟之刑。后凌迟刑多用于“强劫贼人”,神宗以后甚至用于“口语狂悖致罪者”,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凌迟与斩、绞并列,使之成为法定刑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