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8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乙甲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权的设定过程中,严格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质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达成协议之时即为有效,故A项错误。本题中,签订质押合同的是乙与甲,是乙将自己的一块红木出质于甲,因此,丙不可能获得质权,故B项错误。在签订质权合同之后,甲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丙占有红木是基于甲的委托,尽管甲没有直接、亲自占有红木,但是,丙实际上是根据甲的指示进行的占有,是辅助甲进行占有。丙占有红木后,基于甲丙的委托合同,丙占有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甲。因此,乙将红木交给丙之后,实际构成了对于甲的交付,交付后,甲因此获得质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