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解析:《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2)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3)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