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无条件地遵循审计准则。U事务所的做法有贬低同行、抬高自己之嫌,不符合“良好职业行为”原则。
情况(2)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无法防范的不利影响,不符合“独立性”原则。
情况(3)符合。审计项目组专家也应当遵循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事务所应当要求所聘专家书面承诺其工作符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情况(4)符合。将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整合进行,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情况(5)不符合。U事务所直接更正客户的财务报表,属于代行客户管理层决策职能,产生自我评价,不符合“独立性”原则。
情况(6)不符合。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项目组成员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不符合“保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