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和乙是邻居,关系不太好,一日,丙(甲的儿子)和丁(乙的儿子)在门外吵起来了。丁骑在丙身上打骂,甲听见儿子在门外哭,立马跑出去,看到儿子被丁骑在身上打,甲一手把丁从儿子身上扯下来,不料用力过度,丁被墙边的石头撞击造成头部重伤,请问甲的行为不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 A.正当防卫过当
  • B.故意伤害罪
  • C.紧急避险
  • D.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知,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五个要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本题中,甲因丁被丙骑在身上打骂,而将丙用力扯下,造成丙头部重伤。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丙的头部重伤,符合防卫过当。A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