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D项属于免证事实。故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