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5年2月,东一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西一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西一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东一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西一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 A.2015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西一地块享有地役权
  • B.2015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西一地块享有地役权
  • C.2015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西一地块享有地役权
  • D.2015年6月,丙公司有权对丁公司主张地役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确立了地役权之设立采意思主义,只要地役权合同生效即可、无须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筒言之,双方合意即可设立地役权,以登记作为地役权对抗要件的基本规则。
   本题中,2015年2月,东一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西一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西一地块上修路。随着地役权合同的生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西一地块享有地役权,故A项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作为从权利的地役权将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权利转让而转让的基本规则。2015年4月甲公司将东一地块过户给丙公司,地役权也随之而转让给了丙。此情形为权利人发生变动,而义务人并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尽管地役权没有登记,但在权利人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地役权的存在与实现不受任何影响,受让人享有并且可以向义务人主张实现地役权,因此,2015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西一地块享有地役权,甲公司已经出局,故B项正确。这同时也就意味着C项不可能正确了,因为甲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此时,甲不可能再享有地役权,故C项错误。
   6月,乙公司将西一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此时义务人发生了变动,并且受让人丁公司不知情,这意味着丙所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但丙确实对丁的西一地块享有权利。故D项正确。